論國民法官法案件應如何調查精神鑑定報告

本次國民法官制度系列論壇將焦點鎖定於精神鑑定,或許是著眼於近年來法院根據精神鑑定或心裡衡鑑結果,認定被告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無責任能力或限制責任能力,因而為無罪或減輕其刑之判決後,常在媒體上引起爭議甚至負評,因此推測刑法第19條有關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或顯著減低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或得減輕其刑之規定,或為一般國民之法律感情所不能接受,進而擔心國民法官將帶著「被告詐病免責」的偏見進入法庭後,將因不能理解精神鑑定或心理衡鑑結果而無法袪除其偏見。

惟,精神鑑定是相關領域專家依其專業知識經驗作成,對於審判者而言,必須跨界進入陌生專業領域始能理解鑑定之經過與結果,因此困難。就此而言,精神鑑定之難於理解,與其他種類之鑑定並無不同,其在證據法上之性質,也與其他種類之鑑定無異。因此,若現行刑事訴訟法與國民法官法對鑑定設有完善之調查方法,能使國民法官充分、正確理解鑑定報告,則前述對國民法官可能無法理解精神鑑定進而不能袪除其偏見的憂慮,即有機會迎刃而解,故本文章將先分析現行刑事訴訟法上之鑑定制度的問題,隨後再分析國民法官法是否有相應之調整,最後再嘗式提出解決的建議。

 

論國民法官法案件應如何調查精神鑑定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