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國民法官法案件應如何進行鑑定之調查

大多數有訴訟實務經驗的律師都知道,目前實務日益倚賴鑑定,鑑定結果往往是訴訟成敗之關鍵。由於現行刑事訴訟法採取卷證併送,加上最高法院向來認為審判外之鑑定書面係法定傳聞例外,因此法院常以宣讀審判外之鑑定書面而非傳喚證人當作調查鑑定之方法,當事人、辯護人則因應法院的調查方法而以鑑定書面之內容作為攻防重點。

對鑑定的倚賴,當不因國民法官的參與審判而有改變。惟,國民法官法採取卷證不併送,迥異於刑訴法所採卷證併送,為利國民法官參與而力行集中管理,也與實務分割審理的現狀截然不同。目前實務將鑑定書面當作書證調查方法,是否能因襲於本法案件?若否,則鑑定人及鑑定書面於本法案件應如何調查?不僅攸關本法案件對鑑定人及鑑定書面之調查,能否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下嚴格證明法則之要求,亦涉及被告能否受到實質有效之辯護乃至公平之審判,實有探討之價值。

論國民法官法案件應如何進行鑑定之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