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直播怕什麼,迎接公開審理2.0版

作者: 林俊宏律師

讓法庭活動公開,一直被認為是可以確保審判的公正性、監督及制衡法庭活動 實際參與者,以及滿足人民知的權利的良方。在這樣的想法下,司法審判制度 一直存在著「公開審理原則」的概念;除非有更值得保障的利益或造成不必要 的危害,否則法庭的審理過程,原則上都應該要以公開的方式來進行。

然而,現今只能透過人民到場旁聽的公開審判模式,對於達成前面所提的監督 、制衡及滿足人民知的權利等目的,在現實上是受限的。最顯而易見的,法庭 的空間配置是有限的,因此,真正能夠進入法庭參與公開審判者,無論如何都 是極少數。這個現象,從近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台大校長管中閔違法兼職 的案件就可以發現。這個在國內喧騰了一年多的案件,關心的人非常多,但法 院開放旁聽的名額卻只有60人,占全國人口比例微乎其微。

正因為客觀空間上的限制,因此向來所倚賴的,主要是媒體或公民團體的參與 ,並藉此將法庭內的見聞向未能在場的其他人報導或反映。然而,這種模式存 在的問題是,多數人民所得到的法庭活動資訊,多只是二手資訊,而且也都難 以事後查證,因此,如果有資訊片斷、不完整,甚至是偏頗、刻意篩選資訊的 情況,就容易造成人民對於司法審判或個案本身的誤解。

另一方面,除了受到社會矚目案件或基於其他特定目的而到場旁聽見聞的必要 ,其他絕大多數的案件,即便是媒體或公民團體也不會到庭旁聽。因此,審判 雖然是公開的,但是因為實際上沒有其他人民到庭,法庭活動實質上並沒有任 何的公開效果,人民當然無法知悉法庭活動中究竟發生了什麼事,也不知道法 官、檢察官和律師到底有沒有好好盡到他們的職責。關於這個部分,確實有些 人對於職務的執行,會因為有沒有人注目或旁聽而有截然不同的表現;如此一 來,公開審判所希望達成監督、制衡的效果,也當然無法達成。

上面提到公開審理操作上所存在的困境及限制,藉由法庭直播的方式,其實是 可以輕易獲得解決的。法庭直播是透過網路方式進行,因此,法庭活動的公開 不再受到法庭空間配置的影響,而且法庭直播可以完整呈現法庭的全部實況, 也不會有資訊片面不完整的問題,更不會有刻意篩選資訊的情形。至於法官、 檢察官及律師等法庭活動的實際參與者,也因其活動隨時處於得被觀覽的狀態 ,自然較不會有人前人後不一致的情形。

不過,法庭直播雖然解決了上面的問題,也有論者質疑會產生新的問題,其中 ,主要會被提到的,不外是隱私侵害、人民公審及法庭表演化等。然而,除了 隱私被侵害的情況確實有另行處理的必要外,其他關於人民公審或法庭表演化 等疑慮,都不應該被認為是問題才對,因為法官才是案件的審理者,法官本來 就不應該因為輿論壓力而違背證據及法律,做出迎合大眾的判決。

如果法官因為媒體壓力而為反於法律及證據的判決,這樣的法官當然就不再適 合再繼續擔任審判者的工作了。而法庭表演化的情形,實際上,本來就檢察官 及辯護人在法庭上選擇用以說服法官的方式,並無對錯,也與法庭直播無必然 的關係。

至於隱私侵害的部分,確實有許多的案件參與者,例如證人、鑑定人、告訴人 等,由於他們並非公權力的行使者,亦非當然為應受到監督的對象,因此如果 毫無保留的直播,恐會損及這一類參與者的隱私。不過,在現今科技進展下, 將此類具有隱私保護必要或不願被公開直播者,以隱去個人資訊、遮蔽影像或 變音等去識別化方式的技術,已不是難事,且成本也非無法承受,所以若適當 引入相關去識別化的科技手段,法庭直播侵害隱私的缺點,也就迎刃而解了。 科技的進展為人類的生活帶來了許多便利,也讓過往法律原則所遭遇的困境能 夠得到解決,雖然確實也會面臨新的挑戰,然而,若非全然無法解決與調和, 實在沒有必要固守舊有的法律操作模式。適時的引入新科技,也才能讓法律原 則與時俱進,重獲新生。

法庭直播正是讓公開審理原則再一步進化的良方,現今科技既然都已足夠因應 ,該是伸手迎接配備法庭直播的公開審理原則2.0版的時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