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國彥主持律師以聲請人訴訟代理人的身分出席113年4月23日憲法法庭死刑違憲案言詞辯論程序
本所翁國彥主持律師以聲請人王信福等人的訴訟代理人身分,於113年4月23日出席憲法法庭言詞辯論程序,針對我國刑事法中的死刑制度是否違憲、是否構成酷刑、侵害人性尊嚴與人民生命權、牴觸比例原則等憲法基本原則,向大法官說明聲請意旨及死刑制度違憲的理由。同行成員另有本所主持律師林俊宏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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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翁國彥主持律師以聲請人王信福等人的訴訟代理人身分,於113年4月23日出席憲法法庭言詞辯論程序,針對我國刑事法中的死刑制度是否違憲、是否構成酷刑、侵害人性尊嚴與人民生命權、牴觸比例原則等憲法基本原則,向大法官說明聲請意旨及死刑制度違憲的理由。同行成員另有本所主持律師林俊宏律師 […]
本所翁國彥主持律師以聲請人賴清和等人的訴訟代理人身分,於112年12月19日出席憲法法庭言詞辯論程序,針對現行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關於無期徒刑受刑人的假釋被撤銷後,必須回監服20年或25年殘刑的規範模式,是否牴觸比例原則等憲法原則,向大法官說明聲請意旨及相關法規違憲的理由。同行 […]
本所翁國彥主持律師以聲請人蔡季勳等人的訴訟代理人身分,於111年4月26日出席憲法法庭言詞辯論程序,就現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6條等相關規定是否牴觸憲法,說明聲請意旨及相關法規違憲的理由。同行成員另有訴訟代理人邱文聰研究員、涂予尹助理教授、劉繼蔚律師及蘇錦霞律師。
作者: 林俊宏律師 讓法庭活動公開,一直被認為是可以確保審判的公正性、監督及制衡法庭活動 實際參與者,以及滿足人民知的權利的良方。在這樣的想法下,司法審判制度 一直存在著「公開審理原則」的概念;除非有更值得保障的利益或造成不必要 的危害,否則法庭的審理過程,原則上都應該要以公開的 […]
職務法庭是依《法官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在司法院設置的專業法庭,由5位具備實任法官10年以上資歷的法官,共同負責審理法官及檢察官懲戒等涉及身分上權利義務關係的案件…
作者 : 林俊宏律師 2015年2月4日立法院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的規定,放寛對於「新事實」、「新證據」的認定標準,讓原本因為司法實務自我設限而瀕臨死亡的刑事再審制度,有了新的生機。但可惜的是,2015年的修法只處理了開啟再審的認定條件,對於再審程序應如何進行,則未為任何 […]
受測者的生理變化和有無說謊之間,並無法認為具有當然的關聯性。因此,司法院的刑事訴訟法鑑定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明示,測謊的結果不能作為證據。
依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98條及第208條之規定與法院實務操作結果,科學鑑定進入法庭並未有實質門檻可言,只要是法官或檢察官所囑託進行的鑑定,就可供法院援引為判決的依據,完全欠缺實質審查科學鑑定得否進入法院的程序。
本所尤伯祥主持律師以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理事長身份受邀於台灣舞弊防治與鑑識協會「第十四屆舞弊防治與鑑識圓桌論壇」示範專家證人之交互詰問,並擔任與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