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官威」的正當性?:侮辱公署罪與「411路過中正一」判決

作者 : 翁國彥律師

發生在2014年太陽花社運期間一系列抗爭行為之一的411「路過中正一」事件,當時被社會、媒體關注公然與時任台北市警局中正一分局長方仰寧「互嗆」的台大學生洪崇晏,後來被檢警認定是該次群眾集會事件的首謀,並被起訴違反集會遊行法的「聚眾不解散罪」,以及因為對中正一分局、方仰寧怒罵「無恥」,同時遭到起訴觸犯集遊法的「侮辱公署、公務員罪」。經過台北地院一年多的審理,在日前正式作成判決,認為洪崇晏並非411路過中正一事件的首謀,「聚眾不解散」部分無罪,但法院卻十分意外地認定洪崇晏違反了相當具有爭議的「侮辱公署、公務員罪」,判刑55日拘役。

「侮辱公署、公務員罪」除了存在於集遊法第30條中,也可以在規範一般情形的刑法第140條中找到相同罪名。然而,此一罪名長期存在違憲爭議,原因在於該罪名的保護客體是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及其所屬政府機關,但公務員執法時若引發民眾不滿而遭到辱罵,幾乎都與其是否「依法」執行職務、採取的公權力手段是否正當合適,具有密切關聯。此時縱使受規制的民眾予以嚴厲責備、甚至出言不遜,不但直接涉及公共利益,更有督促公務員依法行政、改正違法措施的功能,顯然不能對口出惡言的人民給予刑罰制裁。這也是為何侮辱公署、公務員罪長期被抨擊為過度侵犯人民言論自由,早已是封建、威權、反民主的過時法律;而隨著近年我國言論自由保障程度的提昇,因為侮辱公署、公務員而實際遭到判刑的案例日益罕見,包括對行政機關辱罵「無恥」、「下賤」,或是知名的「特偵豬」案件,最後都是以無罪定讞收場,顯示即使此一罪名仍存在於刑法典中,檢察官與法官也越來越不願意動用這條罪名制裁被告。反過來說,這次台北地院對洪崇晏的判決結果,可說是我國言論自由保護的大倒退。

集遊法第30條處罰在集會遊行時,以文字、圖畫或演說等方式侮辱執法的公務員及其公署的人民,其不當侵犯言論自由的違憲程度,遠較普通刑法第140條更為嚴重。簡單地說,

人民發起或上街參與集會遊行,目的不外乎針對公共事務發表意見評論,希望藉此促使政府正視或影響政策發展,因此集會遊行正是最容易出現「政治性言論」的場域。不論我國的憲法解釋原則或常人都可以理解的民主精神,涉及公共事務的政治性言論自由應該受到最嚴格的保護,國家原則上不能予以限制或刑罰制裁。然而,現行集遊法第30條設定的刑度,不但遠較刑法第140條為重,最高可以科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發表政治性言論之人也不能引用刑法第311條,主張是基於監督政府的善意或針對可受公評之事發表適當評論而免除罪責。因此,集遊法第30條本身是一條專門處罰在集會遊行場合發表政治性言論的罪名,在理應給予最嚴密言論自由保護的地方,該罪名卻逆向對當事人科以刑事制裁,顯然不是一條合乎現代民主憲政價值的法律。

對此,台北地院在這次的判決中指出:「公務員行使職務時,保護其不受脅迫、侮辱,乃在於藉由維持公務員執行職務時的威信,也是對公務機關本身的威信,加以保障,藉此間接保障國家公權力之行使、法律制度之運行與公任務之達成。因此,縱使人民之言論自由應受保障,對於公務員及公署之抽象而具貶抑性之批評對於公務之改革、精進雖非無助益,然倘就逾越界限之言行仍一概不加以制止與處罰,其結果將動搖國家公權力行使之可靠性與可信性。…對公署之侮辱、謾罵,倘已經足以引起一般人民對於公署、其循以運作之制度可靠性或可信賴性受到減損或破壞,而非出於客觀之批評,或指摘公務員或公職務之錯誤所在,或理性地表達公權力實行之不當,則應已逾越言論自由保障範圍。」

這是一段讓人感到相當困惑的判決理由。法院似乎認為,侮辱公署、公務員罪的存在目的,在於保護公務機關執法時的「威信」與法律制度的可信賴性,以確保國家公權力順利達成任務。然而歷史經驗告訴我們,國家行使公權力的「威信」,不是靠處罰口出惡言的民眾來建立的。如果政府機關施政時動輒違反法律,被人民痛斥、辱罵、瞧不起,終究是自行招致而來。此時就算動用最嚴厲的刑罰,也無法讓人民真心信服政府施政,更絕不可能就此封住民眾的筆或口,反而只是突顯政府設計此一罪名的鴕鳥心態與封建思維。又如果動用侮辱公署、公務員罪處罰責備政府的人民,也根本無助於重建政府執法的可信賴度,此一罪名的保護法益就有非常大的違憲疑慮:它要捍衛的顯然不是這次法院口口聲聲宣稱的「威信」,而是過去天朝思想下萬千子民俯首稱臣的「官威」。但官威,並不是現代憲政主義與刑法思潮願意動用刑罰去保護的對象。

實際上在411路過中正一事件中,就可以清楚發現這次台北地院判決不合理之處。法院認為「倘就逾越界限之言行仍一概不加以制止與處罰,其結果將動搖國家公權力行使之可靠性與可信性」,但中正一分局被認為必須對323行政院占領事件的流血驅離負擔極大責任,國家警察權力的濫用、墮落與民眾評價之低落,豈是一朝一夕形成或洪崇晏痛責「無恥」2字所能引致?411當晚上千名抗議群眾短時間內擠爆中正一分局前廣場,「國家公權力行使之可靠性與可信性」的動搖與淪喪,究竟是因為中正一分局長期以來對民眾陳情抗爭事件的執法不當與暴力鎮壓,還是源於法院憂心不去制止、處罰洪崇晏當晚侮辱言詞的結果?行政機關當然可以透過適當方式維護其自認的執法威信,但動用最嚴厲的刑罰,卻不去檢討、反思公權力威信低落的源頭,不但只會讓民眾感到官官相護,更是集權國家封殺民眾批判性言論的經典特徵。

歐洲人權法院曾在2013年作成知名的Eon v. France判決,涉及法國社運人士Eon針對時任法國總統的Sarközy,高舉「Casse toi, Pauvre con (滾開,你這個蠢蛋)」的標語表達不滿,而被以涉犯侮辱國家元首罪裁罰30歐元。但歐洲人權法院判決認定法國政府侵害Eon的言論自由,並指出縱使Eon使用具有諷刺性的文字,但既然涉及公共政策的討論,此類言論就是民主社會的基本元素,國家對此施加刑罰,只會形成寒蟬效應,在民主社會中顯屬不必要也不適當。事後法國國會也依據判決意旨,廢除侮辱國家元首罪。這段判決理由的討論,對許多修習過大一憲法的法律系學生而言,可說是耳熟能詳。但台灣在號稱具有高度言論自由保障的今日,卻仍有被告因為侮辱公署、公務員而被判刑,毋寧是我國言論自由進程的悲哀。而我悲觀地以為,會真心相信藉由「侮辱公署、公務員罪」的荒謬刑罰,就可以提升公務機關執行職務時的威信、確保公務的順利達成,恐怕只能是封建、威權思想的信仰者。這更是台灣法治的悲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