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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檢壟斷鑑定與公平審判-論刑事訴訟法第198條及第208條之合憲性

依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98條及第208條之規定與法院實務操作結果,科學鑑定進入法庭並未有實質門檻可言,只要是法官或檢察官所囑託進行的鑑定,就可供法院援引為判決的依據,完全欠缺實質審查科學鑑定得否進入法院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