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檢壟斷鑑定與公平審判-論刑事訴訟法第198條及第208條之合憲性

作者 : 林俊宏律師

原出處 : 律師法學期刊

依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98條及第208條之規定與法院實務操作結果,科學鑑定進入法庭並未有實質門檻可言,只要是法官或檢察官所囑託進行的鑑定,就可供法院援引為判決的依據,完全欠缺實質審查科學鑑定得否進入法院的程序。且在刑事訴訟法的規範設計,檢察官所囑託進行的鑑定,即得做為證據,不僅使鑑定證據的引入,偏向於檢察官,使檢察官先天立於有利於被告的地位,更反使鑑定是否可信之舉證責任倒置於被告,明顯違反無罪推定原則的要求。因此,現行刑事訴訟法就鑑定證據的採用,明顯違反公平法院的原則,使被告與檢察官的訴訟上武器不對等,被告先天立於不利之地位,亦有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中華民國憲法對人民正當程序、訴訟權保障及無罪推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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