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偵查法》擴張國家監控人民權利
作者: 林俊宏律師
▲《科技偵查法》草案把在公共場合所能取得的訊息,都認為是比較沒有保護價值的訊息,擴張國家可以監控人民的空間。(圖/視覺中國)
隨著科技發展愈來愈多樣化,像是木馬程式、GPS定位、熱顯像儀、遠距集音器、空拍機、M化(網路行動電話定位系統)車、人臉辨識、智能分析等,都是可用來進行犯罪偵查的新利器。除此之外,也由於新科技的強大功能,因此運用這些科技工具所取得的資訊,不再只是個別人民的單一或個別資訊而已,而是足以描繪出個別人民形象及整體日常生活圖像的訊息。也就是說,只要透過新科技的整合運用,要取得每個人的所有資訊,不是不可能。
對國家而言,無論是站在治理或是統治的觀點,新科技的強大資訊獲取能力,絕對是歡迎且期待積極運用的。但對於人民來說,讓國家可以透過新科技來全面獲取、甚至監控自己的生活,顯然並非一件好事。因此,為了避免國家過度使用新科技造成人民權利的損害,在制度設計上,都會嚴格限制國家利用新科技獲取人民資訊的條件,而且必須透過客觀中立的法官來決定,或判斷國家使用新科技的作為是否合法及有其必要性。
一般而言,用來節制國家利用新科技來獲取人民資訊的條件設計,首先,會要求必須經由中立客觀的法官來決定國家可否進行資訊獲取,而且針對某些侵害人民權利特別嚴重的情形,還會要求由不同層級的法院法官或複數法官共同決定才可以。其次,因為新科技偵查對於人民資訊獲取過於廣泛,因此會限制只有在針對特定的重罪案件才可能允許國家去做。第三,也會要求國家只有在沒有其他方法可以進行偵查,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才可以利用新科技偵查。第四,對人民使用新科技手段的期間不可過長,只可以短期間的行使。第五,國家在進行新科技偵查後,要定期提出報告給法官審查,也要讓人民知道自己的資訊被國家掌握了。最後,針對國家侵入人民設備(包括手機、電腦等)取得人民資訊的類型,還會要求必須要有其他中立客觀的獨立技術機關,確保國家所使用的技術能夠取得資訊的範圍,且在結束對人民的資訊獲取時,確實移除了國家植入人民設備的程式或其他任何監控的技術。
然而,是不是符合上面提到的條件,國家就可以毫無忌憚的使用新科技手段獲取人民的各種資訊?答案是否定的。在大法官釋字第689號解釋後,如果被歸類為私人生活的私密領域,除了是在公共場域上合理的範圍內,否則無論何等私人生活的個人資訊,國家都不可以用任何的理由在未經人民自主同意下獲取。除此之外,有些國家也把可以拒絕證言的資訊來源,列為不可以進行科技偵查的資訊內容之一。
法務部在2020年9月8日公告了《科技偵查法》草案,草案最主要明定國家可以使用新科技來獲取人民的各種資訊,以達到其所謂犯罪偵查的目的。但這部草案並沒有符合前面所提到,關於國家取得人民資訊的一些基本原則,有些科技偵查手段根本沒有法官從中審查,對於重罪的認定也太過寬鬆,監控人民資訊的期間也過長,就算是有採納由法官來審查的部分,也沒有由不同層級的法院法官或複數法官共同決定的設計,就更別說有獨立機關從中監督國家所使用的技術了。
尤其糟糕的是,草案以物理空間來界定人民的隱私資訊,把在公共場合所能取得的訊息,都認為是比較沒有保護價值的訊息,藉由將人民資訊調整為不值得保護或應受保護程度較低的方式,擴張國家可以監控人民的空間。這樣的立法明顯違反了大法官解釋第689號保障人民私密領域的要求。
《科技偵查法》草案的立法方向,沒有審慎考量科技偵查對於人民資訊的高度侵害,人民在國家的全方位監控下,嚴重損害人之所以為人的基本尊嚴。這部草案只想一昧的擴張國家監控人民的權利,是完全出於法務部本位,只求擴權的糟糕立法,法務部應撤回這部草案,重新研議為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