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國彥主持律師以聲請人訴訟代理人身分出席112年12月19日憲法法庭無期徒刑撤銷假釋執行殘刑案言詞辯論程序
本所翁國彥主持律師以聲請人賴清和等人的訴訟代理人身分,於112年12月19日出席憲法法庭言詞辯論程序,針對現行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關於無期徒刑受刑人的假釋被撤銷後,必須回監服20年或25年殘刑的規範模式,是否牴觸比例原則等憲法原則,向大法官說明聲請意旨及相關法規違憲的理由。同行成員另有其他訴訟代理人黃昱中律師、郭皓仁律師等人。
本所翁國彥主持律師以聲請人賴清和等人的訴訟代理人身分,於112年12月19日出席憲法法庭言詞辯論程序,針對現行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關於無期徒刑受刑人的假釋被撤銷後,必須回監服20年或25年殘刑的規範模式,是否牴觸比例原則等憲法原則,向大法官說明聲請意旨及相關法規違憲的理由。同行成員另有其他訴訟代理人黃昱中律師、郭皓仁律師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