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鑑定大進步 測謊不得作為證據

受測者的生理變化和有無說謊之間,並無法認為具有當然的關聯性。因此,司法院的刑事訴訟法鑑定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明示,測謊的結果不能作為證據。

審檢壟斷鑑定與公平審判-論刑事訴訟法第198條及第208條之合憲性

依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98條及第208條之規定與法院實務操作結果,科學鑑定進入法庭並未有實質門檻可言,只要是法官或檢察官所囑託進行的鑑定,就可供法院援引為判決的依據,完全欠缺實質審查科學鑑定得否進入法院的程序。

捷運上的神探

作者 : 翁國彥律師 智能障礙者進入到刑事偵查的程序中,向來被認為是弱勢中的弱勢。面對具有強大調查與強制權力的警察或檢察機關,若無法獲得必要的法律或社會資源協助,並獲得檢警對智能障礙者的基本尊重,智能障礙者的權益很容易在此程序中遭到嚴重侵害,甚至不幸成為冤案的替罪羔羊。無奈的是,即使近年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35條經過多次修正,將智能障礙者接受訊問時獲得律師到場協助辯護、社工或家屬陪同應訊的權利,擴及到檢警主導的偵查階段,但職司偵查工作的檢警若欠缺對智能障礙者生活狀況的基本認知,或者抱持「智能障礙者就是容易犯罪」的偏見與刻板印象,此類弱勢群體在偵查程序中遭到歧視、權益被犧牲的情形,恐怕仍將屢見不鮮。 *           …

法官性騷擾判決重創司法的可信賴性

作者 : 翁國彥律師 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陳鴻斌法官涉及性騷擾助理一案,原本遭司法院職務法庭判決免除法官職務,沒想到陳法官提起再審,職務法庭上週推翻原本懲處判決,改判罰薪一年,保住法官職位與退休俸。職務法庭選擇在婦女節當天,作成一個嚴重欠缺性別意識、明顯違反現代性騷擾防制潮流的判決,並隨即引發輿論譁然、婦女團體的激烈指謫,甚至導致作成判決的合議庭法官辭職、引來法官社群內部的批判。若再對照案件性質相似的校園性騷擾案件,比較司法體系處理校園裡的「狼師」與涉及性騷擾的法官時二者間驚悚的差異,職務法庭將更難擺脫「官官相護」的重大嫌疑。 法官提起再審,芝麻開門 先講程序面的問題。即使不問此次職務法庭合議庭組成的重大爭議,陳法官是針對已確定的職務法庭判決提起再審,性質接近於公務人員不服任職機關懲處所提起的行政救濟。然而,依據司法院自身公布的統計數字,受到不利處分的人民在行政法院判決確定後,想透過再審程序翻案的機率,105年的772件再審案件只有6件成功、104年的1240件只有2件成功、103年的935件更只有1件成功,亦即近3年間人民對行政訴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只有千分之3左右的機會可以翻盤,機率可謂微乎其微。然而當事人換成法官時,陳法官一試就成,彷若芝麻開門般神奇。數字會說話,反映的恐怕是一個殘酷的結果:不論行政訴訟或刑事冤案,遭受錯誤判決荼毒的民眾不知提起多少次再審,法院總是置若罔聞;但若換成法官同儕尋求翻案,竟是有求必應。 法官涉及性騷擾,輕輕放下 此次職務法庭大幅限縮陳法官涉及性騷擾的事實,並認為不需要給予免除法官職務的懲處,部分理由是認為餽贈女助理相機、代替付帳等行為不構成性騷擾,部分理由則認為其他構成性騷擾的行為,陳法官在被害人異議後立即中止,事後還幫女助理物色對象,深具悔意。對此,已有婦運團體發表聲明嚴厲批判,可供檢視職務法庭的判決理由是否符合社會大眾對於預防職場性騷擾的期待。實際上在與本案性質相當相似的校園性騷擾案件中,都存有上對下的權力不對等關係,至今已有多個行政法院判決提到性騷擾行為的判斷,必須考量加害人若掌有權力或資源上的優勢地位,逾越分際的不當追求行為都可能導致處於權力弱勢的被害人難以抗拒或不知如何抗拒,因而形成具有敵意性的學習或工作環境,嚴重侵害個人尊嚴。甚至本次職務法庭合議庭的審判長林文舟法官,自己過去在行政法院承審性騷擾防治案件時,也曾透過判決宣示性騷擾的認定應以被害人的主觀感受及認知為主;機關或學校應採取適當解決措施,避免被害人長期處於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的工作環境。但這些相當基礎的性騷擾防治ABC,何以法官判案時遇到過去的同僚,判斷標準居然像變形蟲一樣自動放寬,只要事後中止犯行、表達悔意,就可以獲得寬宥? 諷刺的是,行政法院對於涉及校園性騷擾案件的「狼師」,縱使中止行為、事後表達悔意、道歉或賠償,向來是不假辭色、傾向於支持學校的解聘或不續聘處分,當事人也將因此喪失教師資格。本次職務法庭採取截然不同的處理標準,是否意謂:法院體系內的性騷擾加害人,只要在被害人反抗時還知道中止行為,就可以視為情節輕微,不必大驚小怪?司法審判工作者對於同儕涉及的性騷擾案件,是否傾向於輕輕放下,或「嚴以律人、寬以待己」? 「嚴以律人、寬以待己」的審判標準,破壞司法可信賴性 陳法官涉及的性騷擾助理案,原本任職的行政法院就有輕縱之嫌,只給予不痛不癢的警告處分,直到民間團體公開批判、陳請法官評鑑,職務法庭才判決免除其法官職務。這次職務法庭判決,任由陳法官輕易敲破對一般民眾而言猶如銅牆鐵壁般的再審關卡,再採取對性騷擾加害人極其優惠、卻毫無性別意識的判斷標準,認同陳法官仍有擔任審判者的資格。對照近期襲捲各國的「Me…

國家安全莫逾越正當法律程序

依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98條及第208條之規定與法院實務操作結果,科學鑑定進入法庭並未有實質門檻可言,只要是法官或檢察官所囑託進行的鑑定,就可供法院援引為判決的依據,完全欠缺實質審查科學鑑定得否進入法院的程序。

「保護官威」的正當性?:侮辱公署罪與「411路過中正一」判決

作者 : 翁國彥律師 發生在2014年太陽花社運期間一系列抗爭行為之一的411「路過中正一」事件,當時被社會、媒體關注公然與時任台北市警局中正一分局長方仰寧「互嗆」的台大學生洪崇晏,後來被檢警認定是該次群眾集會事件的首謀,並被起訴違反集會遊行法的「聚眾不解散罪」,以及因為對中正一分局、方仰寧怒罵「無恥」,同時遭到起訴觸犯集遊法的「侮辱公署、公務員罪」。經過台北地院一年多的審理,在日前正式作成判決,認為洪崇晏並非411路過中正一事件的首謀,「聚眾不解散」部分無罪,但法院卻十分意外地認定洪崇晏違反了相當具有爭議的「侮辱公署、公務員罪」,判刑55日拘役。 「侮辱公署、公務員罪」除了存在於集遊法第30條中,也可以在規範一般情形的刑法第140條中找到相同罪名。然而,此一罪名長期存在違憲爭議,原因在於該罪名的保護客體是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及其所屬政府機關,但公務員執法時若引發民眾不滿而遭到辱罵,幾乎都與其是否「依法」執行職務、採取的公權力手段是否正當合適,具有密切關聯。此時縱使受規制的民眾予以嚴厲責備、甚至出言不遜,不但直接涉及公共利益,更有督促公務員依法行政、改正違法措施的功能,顯然不能對口出惡言的人民給予刑罰制裁。這也是為何侮辱公署、公務員罪長期被抨擊為過度侵犯人民言論自由,早已是封建、威權、反民主的過時法律;而隨著近年我國言論自由保障程度的提昇,因為侮辱公署、公務員而實際遭到判刑的案例日益罕見,包括對行政機關辱罵「無恥」、「下賤」,或是知名的「特偵豬」案件,最後都是以無罪定讞收場,顯示即使此一罪名仍存在於刑法典中,檢察官與法官也越來越不願意動用這條罪名制裁被告。反過來說,這次台北地院對洪崇晏的判決結果,可說是我國言論自由保護的大倒退。 集遊法第30條處罰在集會遊行時,以文字、圖畫或演說等方式侮辱執法的公務員及其公署的人民,其不當侵犯言論自由的違憲程度,遠較普通刑法第140條更為嚴重。簡單地說, 人民發起或上街參與集會遊行,目的不外乎針對公共事務發表意見評論,希望藉此促使政府正視或影響政策發展,因此集會遊行正是最容易出現「政治性言論」的場域。不論我國的憲法解釋原則或常人都可以理解的民主精神,涉及公共事務的政治性言論自由應該受到最嚴格的保護,國家原則上不能予以限制或刑罰制裁。然而,現行集遊法第30條設定的刑度,不但遠較刑法第140條為重,最高可以科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發表政治性言論之人也不能引用刑法第311條,主張是基於監督政府的善意或針對可受公評之事發表適當評論而免除罪責。因此,集遊法第30條本身是一條專門處罰在集會遊行場合發表政治性言論的罪名,在理應給予最嚴密言論自由保護的地方,該罪名卻逆向對當事人科以刑事制裁,顯然不是一條合乎現代民主憲政價值的法律。 對此,台北地院在這次的判決中指出:「公務員行使職務時,保護其不受脅迫、侮辱,乃在於藉由維持公務員執行職務時的威信,也是對公務機關本身的威信,加以保障,藉此間接保障國家公權力之行使、法律制度之運行與公任務之達成。因此,縱使人民之言論自由應受保障,對於公務員及公署之抽象而具貶抑性之批評對於公務之改革、精進雖非無助益,然倘就逾越界限之言行仍一概不加以制止與處罰,其結果將動搖國家公權力行使之可靠性與可信性。...對公署之侮辱、謾罵,倘已經足以引起一般人民對於公署、其循以運作之制度可靠性或可信賴性受到減損或破壞,而非出於客觀之批評,或指摘公務員或公職務之錯誤所在,或理性地表達公權力實行之不當,則應已逾越言論自由保障範圍。」 這是一段讓人感到相當困惑的判決理由。法院似乎認為,侮辱公署、公務員罪的存在目的,在於保護公務機關執法時的「威信」與法律制度的可信賴性,以確保國家公權力順利達成任務。然而歷史經驗告訴我們,國家行使公權力的「威信」,不是靠處罰口出惡言的民眾來建立的。如果政府機關施政時動輒違反法律,被人民痛斥、辱罵、瞧不起,終究是自行招致而來。此時就算動用最嚴厲的刑罰,也無法讓人民真心信服政府施政,更絕不可能就此封住民眾的筆或口,反而只是突顯政府設計此一罪名的鴕鳥心態與封建思維。又如果動用侮辱公署、公務員罪處罰責備政府的人民,也根本無助於重建政府執法的可信賴度,此一罪名的保護法益就有非常大的違憲疑慮:它要捍衛的顯然不是這次法院口口聲聲宣稱的「威信」,而是過去天朝思想下萬千子民俯首稱臣的「官威」。但官威,並不是現代憲政主義與刑法思潮願意動用刑罰去保護的對象。 實際上在411路過中正一事件中,就可以清楚發現這次台北地院判決不合理之處。法院認為「倘就逾越界限之言行仍一概不加以制止與處罰,其結果將動搖國家公權力行使之可靠性與可信性」,但中正一分局被認為必須對323行政院占領事件的流血驅離負擔極大責任,國家警察權力的濫用、墮落與民眾評價之低落,豈是一朝一夕形成或洪崇晏痛責「無恥」2字所能引致?411當晚上千名抗議群眾短時間內擠爆中正一分局前廣場,「國家公權力行使之可靠性與可信性」的動搖與淪喪,究竟是因為中正一分局長期以來對民眾陳情抗爭事件的執法不當與暴力鎮壓,還是源於法院憂心不去制止、處罰洪崇晏當晚侮辱言詞的結果?行政機關當然可以透過適當方式維護其自認的執法威信,但動用最嚴厲的刑罰,卻不去檢討、反思公權力威信低落的源頭,不但只會讓民眾感到官官相護,更是集權國家封殺民眾批判性言論的經典特徵。 歐洲人權法院曾在2013年作成知名的Eon…